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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法院获悉,潘某系于2011年4月2日入职某设备公司。入职后,潘某向公司出具《自动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且不以此为由要求公司作任何经济补偿。2021年7月2日,潘某因工受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八级。2023年2月6日,该公司决定给潘某补缴社保,而潘某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该社保补缴权利,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放弃社保补缴协议书》。2023年5月3日,潘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在其工伤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
2023年6月21日,经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因广州某设备公司对需向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潘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权利,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广州某设备公司作任何经济补偿,现潘某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庭审中,该公司也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为潘某补缴相应社保,在潘某未明确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并给予合理期限的前提下,直接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考虑到庭审时潘某陈述其辞职的理由是因为受不了上晚班(三班倒)的岗位,并非是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而被迫辞职,故其在离职后,又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该公司为潘某补缴社保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或者约定,因违反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不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劳动争议中,购买社保是劳动者的权利,其理应知晓放弃缴纳社保的后果,但仍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或协议,应推定为放弃权利。用人单位对未办理社保不存在主观过错,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对此,劳动者可先行向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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