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女士是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与小区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聂女士使用小区地下车库的某个车位。后来,聂女士家中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车,因需在自家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其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但屡次遭到拒绝。后聂女士诉至法院。
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首先,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其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本案中,聂女士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车位,也符合绿色环保理念。同时,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聂女士的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后进行判断。
因此,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应为聂女士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应当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价值导向。
本案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亦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是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及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