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不知道龚和张(龚新宝的简历)。以下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新见解
宫新报
上传时间:2002年5月29日
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研究逐渐成为法学中的“贵族家庭”。同时,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部知识产权法,随着中国加入WTO而备受关注。请看最近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研究-
商誉的知识产权性质
有人指出,以往认为商誉权是人格权或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的复合权利的观点并不令人满意,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即其客体是非物质性的,但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它也具有不确定的地域性、违法的时间性和非恒定的排他性。为有效保护商誉权,应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商誉权为独立的知识产权,采取直接保护方式,即直接确认商誉权及其侵权责任,形成商誉权保护的法律网络体系,从不同层面对商誉权的保护作出规定。
域名的法律保护
有人指出,域名新技术与传统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应滞后明显脱节。一方面,商标和企业名称在网络领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直接体现在网络上非权利主体对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占用。另一方面,域名在传统法律领域找不到合适的保护模式,直接体现为商标、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域名的冲突。面对日益增多的域名纠纷,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主要有美国模式、ICANN模式和中国模式,各有利弊。在域名的法律设计中,既要保持同一领域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保护的一致性,又要保持不同领域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的稳定性,重点关注驰名商标、知名产品、知名企业、知名域名的经营者在未涉及领域的潜在商业利益。网络技术对传统社会最大的冲击是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充分传播,对基于地域性、时效性和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有人对ICANN于1999年12月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进行了专门的介绍和评论,认为ICANN模式能更好地解决域名抢注问题。也有人认为,UDRP虽然解决了商标所有人因他人注册使用域名而遇到的最大问题(其实只适用于恶意抢注引起的域名纠纷),但并没有解决地名、地名、人格权、公司名称等问题。都被恶意注册为域名,因此不妨考虑将争议解决程序扩展到恶意注册案件之外,比如将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域名争议纳入其中。
知识产权的“物权请求权”
有人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形式的责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存在“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权和消除危险权。“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赔偿请求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
一个
,有人指出,我国应当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保护,借鉴美国和日本的专利审查立法,修改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但是,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应该是全面的。只有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取长补短,实现对软件的整体保护。
知识产权的竞争与竞合
有人指出,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知识产权竞合现象,主要表现为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竞合,以及知识产权与民法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的竞合。如著作权的竞争、商业标志权的竞争、网络域名权的竞争、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竞争。处理权利竞合需要利益协调,应统一采用相对保护在先权利、不同权利保护程度不同、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果和尊重社会利益的原则。
(原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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