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项目会有什么后果。很多人还不知道。下面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当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或者同意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放弃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抗辩的权利,进而以其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当注意: (一)发包人只使用部分工程,只对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该工程,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负责;(3)承包人退出时,发包人只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通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也不属于“擅自使用”。
以上解释了未经验收擅自使用项目的后果。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边肖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