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就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社保。
案例分析:2010年7月,小李从高校哔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周后。会计所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其工资调整至3000元,并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社保个人账户,按2010年度城镇缴费基数下限2140元申报缴纳基数。9月,小李遇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向会计所提出辞职。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小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求补缴2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但会计所认为,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正式员工,无权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怎么办?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就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会计所有义务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金。
至于社保缴费基数,小李和事务所的说法均不正确
“对于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小李进事务所首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是2500元,小李要求事务所按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没有依据。而事务所按当年度社会保险费下限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单位应如实申报。只有当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60%的,才可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人事外包的内容:
1、招䀻录用:按照人社部门要求办理合法的招用工手续;
2、社保增减员;根据每月员工入职、离职情况办理社保增减员;
3、待遇申领:员工各项社保待遇的申报;
4、社保缴费:每月按时向社保征收部门缴纳社保费用;
5、公积金缴存:每月按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专业咨询:为企业及员工提供专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
公司简介:广东民企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04年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是全省最早一家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有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户头(一类企业人事管理,可以直接申报招调技术人员进入广州及入户),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综合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
广东民企拥有一支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务外包服务的专家/顾问/律师和职业经理人团队,既熟悉企业运作流程、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又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业务外包管理实战经验、19年专业服务经验,具备较强的外包业务管理水平、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有完善的业务外包管理服务制度,同类型项目管理经验丰富,并拥有自主开发的人力资源 SAAS 管理系统和灵活用工众包平台。
联系人:广东民企钟小姐1881411976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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